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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自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计算理由如下:一、损失确定且实际发生是索赔的前提。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索赔需要一个过程,此过程超过2年并不少见。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只有确定了这个金额才能向保险人索赔。金额确定前是无法向保险人索赔的。而且对于责任保险需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赔偿前其损失是尚未实际发生的,既然尚没有损失,当然也就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二、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应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三、实务中法院判决的实例也是这样判决的。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乃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即,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参考案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