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该起事故后经交巡警大队认定,在A与B、D的事故中,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乘车人D无责任。在A与C的事故中,C无责任。A的货车在Y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B、D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车主A和Y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对于C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C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由C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为:在这两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在同一份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一次事故导致的,因此伤者B、D的损失应该由C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分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从事故认定书中有关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可以看出,A与B发生事故时已致B、D受伤,A与C发生交通事故与前起事故存在明显时间间隔,C的车辆虽发生交通事故,但与B、D受伤没有因果联系。导致B、D受伤的原因只有一个即A车辆追尾撞翻B车辆所致,该原因所致后果属于Y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范围。该份事故认定书对此已明确区分了前后两起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划分,且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予认可。因此C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该对B、D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