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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社会保险)枣庄市社会养老保险

2021-04-15 10:37: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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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于2009年开始试点推行。(详见《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枣庄市滕州的农村养老保险也是从2009年开始实行的。原新农村养老保险于2014年初与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务院以国发〔2014〕8号文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待遇领取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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