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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伤保险费率费率)大连的伤残鉴定是怎么收

2021-05-18 13:49:58 浏览:

最佳答案

所谓工伤(workrelatedInjuris),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伤、残等情况,包括职业病在内。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因为,根据保险立法,二者享受的保险待遇不同,工伤致残享受的待遇,是对职工损失的赔偿,同时具有物质奖励的意义;非因工致残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物质帮助,带有福利、救济性质。因此,正确区分职工因工、非因工致残,是准确支付保险费用的保证。  (2)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先把社会保险做一简单介绍。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又称劳动保险(labourInsurance),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提供保证的,带有强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工伤保险,是指对因工作而受伤或因职业病而致残,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基本的法律是《劳动法》,其次,1951年政务院公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是工伤认定的依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劳保项目除了前面提到的之外,还有: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保险,非因工残废保险,因工死亡和疾病保险,非因工死亡和疾病保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工伤范围、条件、标准,比《劳保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所扩大。  (3)劳动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即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引起的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该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下列五方面内容:  ①器官损伤;  ②功能障碍;  ③医疗依赖,是指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④护理依赖,是指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者。  ⑤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却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了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其中第④项护理依赖中有所谓生活自理,是指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该标准把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项需要护理者。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同时规定,符合伤残鉴定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同的失能程度,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待遇。标准基本按人的系统分类,共有13个系统,再将这13个系统划分为五个大类:①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②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③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④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⑤职业病内科。  4 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就是一种能力,按其定义,劳动能力应包括一个人的各种能力,最主要的是其赖以在这个社会上生存的工作能力,其次是日常生活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因此,劳动能力可以分为职业劳动能力和一般劳动能力。所谓职业劳动能力,是指个人从事一定职业劳动所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它素质;而一般劳动能力主要指从事一般劳动和日常生活的能力。  (1)劳动能力的构成。劳动能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生物学成分:劳动能力构成的最基本的成分是生物学构成,即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是劳动能力的最基本的保证,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能力必然受到损害。生物学成分主要包括性别、年龄、体能、智力等个体因素。虽然劳动能力和健康有一致之处,但是,劳动能力毕竟和健康不完全一样,例如,一位退休的老年人可以是健康的,但他的劳动能力已经不能和年轻人相比。  ②社会-心理成分:我们知道,健康不仅仅指无病,还包括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劳动能力不仅仅指个体的生物学构成,其社会-心理成分在劳动能力构成上也有重要意义。所谓社会-心理成分是指个体的文化素养、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及他所具有的意志、毅力,对外界环境变化所采取的态度和反应等,社会-心理成分还包括受教育程度、职业、职务、职称等,其它如性格、个性等因素也应包括在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还应包括特殊的技能,如钢琴家的手,足球运动员的脚等等,这些部位的损伤和一般人的相同部位的损伤不一样,有其特殊的价值。可见,劳动能力是一个人所具有的多种能力的总和。  (2)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劳动能力丧失(lubourIncapacity)是指因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工作能力和/或社会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或丧失。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失去了从事原工作的能力,严重的会影响到生活自理能力。  (3)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就是指工伤评残,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或称劳动鉴定,广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则不仅限于工伤鉴定,还包括其它行业的此种鉴定,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保险、伤害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劳动能力丧失或下降。不同行业对鉴定的要求有所不同,也都有各自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一点,  5 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伤残等级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二等,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一共是四级十二等。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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