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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一)申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二)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在职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申请及市社保机构批复;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对帐单;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上报的一次性支付相关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按在职终止减少业务操作程序处理。打印《企业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专管员签字,报处长复核,无误后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交参保单位作为支付凭证,基金管理处根据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信息给予支付。信息中心按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