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起诉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就能赢得官司。一是要有法律支持,也就是依主张权益;二是诉求合理并有法理支持;三是须有有效的证据作支持;四是程序上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此类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相应的规定。这个具体要看你的诊断证明,如果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疾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确实可以拒赔的。单“去年出现头晕乏力”并不能说明患病时间和患病原因。这里有保险的相关的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你参考下。住院医疗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2)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负责任:1、主险合同无效;2、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以及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疾病;3、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4、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拘捕行为;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物;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成阳性)祸患艾滋病(AIDS)期间;9、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10、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11、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孕症、人工授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12、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治疗、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14、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15、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及武装叛乱;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7、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价值、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18、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第三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关键是“去年出现头晕乏力”中的“去年”是具体哪个时间。从2009年11月30日起,已经满90天了,这个时候再出现头晕乏力,应该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了。你可以说是12月才有的,太平洋保险拿不出你11月30日之前头晕的证据,那就只能赔。您好,很愿意为您解答~对方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承担自己的义务,这点你不必担心,法院是会支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这里的“或者”就是二选一,既然我们走评估机构的可能性已经不大,那么在4s店修复后的维修发票(维修中的实际价值)就很重要,当妥善保管!以备后用。当时发生追尾的时候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也没关系,即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到场,后期保险公司理赔时,是可以到交警队调取当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的~商业险买了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