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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决定对国寿股份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经保监会查实,2010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产品中心>电话销售保险>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页面存在以下误导性内容:“选择20万基本保额的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选择按月存款,月存560元,存10年,孙小姐即可得到以下保险利益:1、存款10年,额外附赠10年保障,保障期间长达20年。” “我会进一步向保监会反映,希望保监会对中国人寿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如果不能实现诉求,我将向法院起诉中国人寿。”刘小姐坦言,保监会的处罚决定还是太轻了,并不能起到真正惩戒的效果。这种虚假宣传并不仅仅出现在处罚书中提到的官方网站上,中国人寿的电话营销人员和纸制印刷品进行了同样的虚假宣传。这显然说明中国人寿的多个部门在集体进行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应该是真的,不过应该不是你说的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