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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须满5年(60个月),且包含本人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男满25年(300个月)、女满20年(240个月);(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本细则施行后退休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须满16年(192个月);2017年7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须满15年(180个月)。(3)灵活就业人员在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最低缴费年限仍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必须在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参保人员在本细则施行后退休但在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补缴了至退休时不足规定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可依照本细则规定在退休时重新计算其最低缴费年限及应当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已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数额高于按本细则规定重新计算确定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