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关于“居保”和“职保”的区别“居保”是针对“居民”的,“职保”是针对“职工”的,也就是说,前者是针对“居民”(未就业群体),后者是针对“职工”(就业群体)的。决定了两者的区别。实施时间不同,“职保”很早就开始了,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开始探索个人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正式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正式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险种不同,“职保”是就业群体,有固定单位,因此涵盖五险;但“居保”是无业群体,没有固定单位,自然工伤、失业等险种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居保”主要是养老保险、居民保险这些非就业关联型险种。缴费水平不同,“职保”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一般承担能力也较强,个人缴费之外还需要国家投入补充,所以这类通常缴费水平会低一些。待遇水平不同,一般设计上都有多缴多得机制来保障权利义务对等(“居保”有一定国家投入的社会性因素在里面,不能完全按存款储蓄的来对待),“居保”缴费水平低,待遇享受也较低;而“职保”是基本保障,比“居保”要高一些。2、我国社会保障三种制度的简化理解目前我国是走的“全民社保”路线,可以按如下逻辑简化理解三套制度: 职保(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本保障—(多数就业职工)—归口管理人社部门居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扩面保障—(无法被职保覆盖的)—归口管理人社部门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少数特困人员)—归口管理民政部门3、“居保”和“职保”的衔接转移文件既然有不同制度,自然会有不同关系之间的衔接转移。转移接续以前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自从66号文之后,逐步落地,现在转移接续已经比以前顺畅了很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