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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领导要求,各区县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要在2009年1月12日统一对外办公,现将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发放的各项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发放范围: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的规定,对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予以鼓励。黄标车是指排放在国Ⅰ(不含)水平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水平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享受鼓励政策补助资金的黄标车具体条件是: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中央单位和市、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不在此鼓励范围内。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鼓励早淘汰,补助资金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每辆车的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车型和年限确定(见附表1)。第一阶段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补助资金最高25000元,最低800元;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补助资金最高22000元,最低500元。 补助资金发放地点: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在全市各区县行政办事大厅设立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见附表2),由财政、商务、环保、交管等部门参加。群众办理相关手续一次完成,过期不予办理。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流程: 1、申领人需提交《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可在窗口领取)、《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对于交易的,提交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可在窗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各部门联合审核环保部门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以及车辆是否属于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的本市黄标车。对于不符合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领人;对于符合的,将《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中信息录入到《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或《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打印审批表,交申领人签字确认。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具体是: (1)转出车辆由环保、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2)报废车辆由环保、商务、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3、划拨补助资金《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或《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经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