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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4)法人身份证;(5)参保人员身份证;(6)单位编制本(事业单位)。2、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3、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豫劳社养老〔2003〕31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故我市社保局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份开始,6月底结束。每年3月底之前参保单位应到社保局领取《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及拷取每位职工申报信息表(电子表)并认真填写,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到社保局,报送时携带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总账及上年底职工工资发放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使用上年底个人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计算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收入),对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保底,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时,对照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总账,及每位职工申报信息表(电子表)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缴费基数应按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补办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5、参保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职工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破产、改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超过一个缴费年度内未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应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6、参保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1)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应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需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休手续时,应先补缴欠费。(3)对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先补缴欠缴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7、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