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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说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

2021-12-06 17:44: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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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点,就是他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公务员、老是一样,一年又13各月的工资。优点,就是对劳动者来说的,在合同期满后,可以多拿点补偿。对企业就无优点了。哪儿企业不是想多剥削点或是少给点。有些企业剥削工人的多,有些经营困难,没有补偿金。所以,缺点就是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改进补偿制度,很难,一改,总有人不愿意!况且,这个补偿金制度,在实际中很难被实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生存发展,明着暗着帮企业摆脱经济补偿制度,其实没有必要。最好的办法,就是全民社保,无论你走到哪里,都可以交社保,享受医疗等社会保险。让人,劳动力在中国这个大市场上,自由流动起来。《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目前除《国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对新招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对被解雇的职工予以经济补偿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此规定,需制定新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含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关系解除(一般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能支付获得的一定的数额的金钱。在大多数国家劳动社会保险制度中,劳动关系的解除导致劳动者失业,国家就立即支付“失业金”至一定期限。而我国目前由用工单位支付是“经济补偿金”。另一层意思是:国家不允许“失业”,这意味着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因此按以往的立法精神,是针对用工单位的限制条款,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救济手段。立场不同,观点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此的观点肯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人因体制改革政策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我协缴;失业保险金;大病保险跟一般人由于交;没有什么优惠过;符合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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