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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是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子凭证。为规范《居民医保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医保卡》的样式《居民医保卡》为磁条卡,正面印有“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字样,背面为“社保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挂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等字样。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一参保人可持《居民医保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刷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二参保人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到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时,持卡确认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居民医保卡》的发放范围凡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一人一卡。四、《居民医保卡》的申领、发放和管理一《居民医保卡》的申领《居民医保卡》由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作。其中,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居民医保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居民医保卡》。二《居民医保卡》的发放《居民医保卡》由各受理单位对制卡信息复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制卡手续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发卡前,参保人急需就诊治疗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给予办理,并及时通知该参保人或其代领人。发卡过程中,如果出现个人信息错误、磁条串户,各发卡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并及时做换卡处理。如果已经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后发现此类问题,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出现漏制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制卡信息复核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制卡手续。《居民医保卡》制作后,未发放给参保人之前,参保人的缴费地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回登记地领取《居民医保卡》。非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明确告知领卡人准确的领卡地点。《居民医保卡》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三《居民医保卡》的挂失和补发参保人遗失《居民医保卡》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电话挂失,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为:12333。挂失时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社保编号。办理电话挂失后,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办新卡。其中,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以及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社会劳动保险办办理;其他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制发新卡。四《居民医保卡》的换发和写磁《居民医保卡》损坏或消磁后,参保人可持损坏或消磁的《居民医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换发或写磁手续。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换发新卡或办理写磁手续。五《居民医保卡》的解挂持卡人丢失《居民医保卡》,并办理了电话挂失后,在办理正式挂失前又找回该卡的,持卡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解挂手续。参保人不得持已被挂失或注销的《居民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六《居民医保卡》的注销参保人因死亡、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等原因终止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卡》将予以注销。其中,参保人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的,《居民医保卡》注销后,应按规定换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