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先办理长期居外、长期驻外申请。 办理机构: 医疗工伤生育待遇支付科(劳动保障服务大厅14号窗口)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IC卡; 2、长期居外人员登记表(居住地居委会盖章); 3、用人单位证明(长期驻外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与要求: 1、受理后审核经办人提供的资料; 2、建立档案,约定就医的医疗机构; 3、提供相关须知。 医疗费用报销办理机构: 医疗工伤生育待遇支付科(劳动保障服务大厅15、16号窗口)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IC卡; 2、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3、病历记录、就医的费用明细、住院出院记录等; 4、转外就医登记表。 办理程序与要求: 1、业务窗口受理后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 2、根据权限设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打印报销凭证(1万元以内的即办,1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外出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经办人员签字后持打印报销凭证到银行领取费用。 另: 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5]13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的办法: 1、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设定: (1)一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300元,退休200元; (2)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600元,退休500元; (3)三级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 (4)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以上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实行补差结算。 (5)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80%,第三次住院为标准的50%,四次以上住院不再实行起付。 (6)按规定设置的家庭病床,每18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超过120天的,每12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 2、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到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适当自负,自负比例如下: (1)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12%,退休自负6%;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10%,退休自负5%;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6%,退休自负3%; (4)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5%,退休自负25%。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报,结报比例90%,个人自负10%。超过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结报95%,个人自负5%,其他参保人员继续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报,结报比例95%,个人自负5%。超过20万元以上,公务员继续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提供照顾,其他参保人员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途经适当照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2-3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有关票据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