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内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容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有些类似"召回"费用的保险;产品责任险转嫁的是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其实是一种信用保证保险,保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如企业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报废费用、更换费用等。它承保的是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经济损失,但对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当产品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如吸油烟机的风扇设计有缺陷时,消费者才能得到赔付,使用故障不在此列。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产品质量保险其实是一种信用保证保险,保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如企业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报废费用、更换费用等。承保的是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经济损失,但对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当产品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如吸油烟机的风扇设计有缺陷时,消费者才能得到赔付,使用故障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