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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1。以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保险叫什么?答:首先你的问题有错误,指财产在保险中所体现的价值,因为一个物品在不同的角度是拥有不同价值方式的,可以是成本价、市场价、重置价,而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在出险时的重置重建价,这个是保险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相关案件时也多次发文明确了这个概念。保险金额只是载明在保险单中的价值,它在理论中是应该尽量接近保险价值,但是实际不可能跟保险价值完全一样,所以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尽量接近的,比如可以用:账面价值、评估价、市场价、重置价值、双方约定价等等。这种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概念,通常用于狭义的财产保险,即企业财产保险(国内有几十上百种保险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中。2。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十,银行以抵押权人名义读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银行贷款10万,房屋价值13万保险金额为12万,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你所的房屋价值13万是什么价值?评估价还是市场价还是成本价??这个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什么价值确定的??被保险人通常是所有人,而银行通常作为第一受益人。因此应在银行权益范围内先行向银行赔付(银行对抵押物具有10万元的可保利益),超出部分赔付被保险人。理论上,应该评估房屋的保险价值,并以此评判是否该保险为“足额”或“不足额投保保险”。“不足额投保保险”要对损失进行比例赔付。还要看损失情况,是否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理论上一般应该这样:1、核定损失金额2、确定赔付方式(赔偿原地重建、异地购置还是现金??)3、确定保险价值4、核算不足额投保比例5、若超额应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6、全部赔款=损失金额*不足额投保比例7、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款=全部赔款-银行权益(10万)实际操作时,保险公司大部分都是瞎弄,因为正经弄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