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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人生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身故或全残保障(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②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3)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2、生存给付(生存且未全残)(1)祝贺金: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一次祝贺金。祝贺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贺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50、55、60、65或70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2)满期祝寿金: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满期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按您所说的情况,您母亲的祝贺金应为70岁领取。针对您母亲的情况,如果您母亲在70岁之前不幸身故或全残,将领取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作为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如果生存(且未全残)至70岁,则可以领取约定的祝贺金。在70岁后保险合同届满(80岁)前身故或全残,可以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生存(且未全残)至保险合同届满,还可领取满期祝寿金。另外,还有可能领取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每年分配的红利。总体而言,这种保险要比单纯的存入银行的回报要高些,但是确实存在您所说的领取时间距今较久的问题。所谓3年返本可能是业务员的一种误导。目前退出,由于您母亲参保时间较短,可能所要交的退保费较高,对您母亲会有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