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功能主要是保险的原始功能和内在功能。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同的社会形态而改变。保险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损失补偿功能。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在特定的损害风险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赔偿损失。这一补偿原则允许对因灾害和事故造成的现有社会财富的实际损失进行价值补偿,并在使用价值上进行回收,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继续。保险的补偿功能仅仅是对社会现有财富的再分配,而不是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遭受风险损失的被保险人正是大多数未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所损失的。这是所有投保人给予的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责任损害的赔偿。2. 经济效益函数。
由于人的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人寿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因此,人寿保险的功能不是损失赔偿,而是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