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是专为毕业5年内非南京籍在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创业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由政府部门提供担保资金、商业银行实施放贷、其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由政府贴息的创业贷款。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可向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南京银行实施放贷,帮助毕业生解决创业融资的困难。申请创业贷款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
1、创业贷款是政策性商业贷款,用于弥补借款人在创业初期或创业过程中资金缺口部分。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于生活开支或与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监督检查贷款的支付使用,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2、 创业小额贷款的额度个人一般为3-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不超过25万元。
3、 创业贷款期限为半年、一年、二年三个档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从事微利行业的创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全额贴息,非微利行业贴息50%。
4、 创业贷款到期时,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先还后贷的原则,借款人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续贷,办理担保续贷手续,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续贷延保条件予以审核决定。借款到期日还款确有困难的,要提前二个月向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能一次,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二条 受理创业贷款的指定银行是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
第三条 基金担保的对象是指毕业两年以内在宁创业的非南京籍的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申请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2、 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
3、 申请3万元以上贷款的,申请人必须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个人保证等反担保手续。
4、申请人户口必须挂靠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5、自有资金要求:申请人应有50%以上创业所需资金或资产。
6、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第五条 办理流程
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绿色通道申请人向所属授权单位申请,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委托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二份)。(在南京市毕业生就业网自主创业" 模块中下载)
2、申请人填写的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二份)。(在南京市毕业生就业网"自主创业" 模块中下载)
3、创业贷款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户籍证明(一份)。
6、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创业计划书摘要(二份)。
8、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含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9、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特营行业有关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1、近期财务报表和现金流量表(一份)。
12、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资信证明或反担保资产的权利证明原件。
第七条 借款人的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接受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指定银行的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借款人应自觉接受基金管理机构和委托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或财务代理。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是专为毕业5年内非南京籍在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创业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由政府部门提供担保资金、商业银行实施放贷、其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由政府贴息的创业贷款。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可向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南京银行实施放贷,帮助毕业生解决创业融资的困难。申请创业贷款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
1、创业贷款是政策性商业贷款,用于弥补借款人在创业初期或创业过程中资金缺口部分。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于生活开支或与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监督检查贷款的支付使用,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2、 创业小额贷款的额度个人一般为3-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不超过25万元。
3、 创业贷款期限为半年、一年、二年三个档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从事微利行业的创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全额贴息,非微利行业贴息50%。
4、 创业贷款到期时,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先还后贷的原则,借款人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续贷,办理担保续贷手续,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续贷延保条件予以审核决定。借款到期日还款确有困难的,要提前二个月向银行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能一次,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二条 受理创业贷款的指定银行是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
第三条 基金担保的对象是指毕业两年以内在宁创业的非南京籍的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申请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2、 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
3、 申请3万元以上贷款的,申请人必须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个人保证等反担保手续。
4、申请人户口必须挂靠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5、自有资金要求:申请人应有50%以上创业所需资金或资产。
6、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第五条 办理流程
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绿色通道申请人向所属授权单位申请,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委托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二份)。(在南京市毕业生就业网自主创业" 模块中下载)
2、申请人填写的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二份)。(在南京市毕业生就业网"自主创业" 模块中下载)
3、创业贷款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户籍证明(一份)。
6、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创业计划书摘要(二份)。
8、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含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9、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特营行业有关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1、近期财务报表和现金流量表(一份)。
12、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资信证明或反担保资产的权利证明原件。
第七条 借款人的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接受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指定银行的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借款人应自觉接受基金管理机构和委托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或财务代理。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