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二)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程序
1、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的费用)的70%,并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最高限额。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抵押控制比例为60%以下。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物的范围及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主要包括:
①国家发行的债券、金额债券及经确认质押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定期存单同时还应提交该金融机构同意质押止付的有效证明书)、企业的收费权等权利凭证质物,以权利凭证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价值的90%;
②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动产或权利质物,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价值的80%。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2、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到票据到期日止。
3、利率的确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核定贷款利率(见利率表)。
4、贷款程序
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一)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二)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程序
1、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的费用)的70%,并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最高限额。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抵押控制比例为60%以下。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物的范围及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主要包括:
①国家发行的债券、金额债券及经确认质押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定期存单同时还应提交该金融机构同意质押止付的有效证明书)、企业的收费权等权利凭证质物,以权利凭证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价值的90%;
②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动产或权利质物,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价值的80%。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2、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到票据到期日止。
3、利率的确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核定贷款利率(见利率表)。
4、贷款程序
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