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1、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
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3、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4、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5、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1、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
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3、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4、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5、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