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1.经营的合法性2.经营的独立性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贷款用途和种类(一)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九、贷款种类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2.集体企业贷款。3.私营企业贷款。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1.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金贷款。(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一)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1.经营的合法性2.经营的独立性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贷款用途和种类(一)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九、贷款种类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2.集体企业贷款。3.私营企业贷款。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1.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金贷款。(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