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2.贷款额度: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3.贷款期限: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间的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采取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会要求办理以建设银行为优先受偿人的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投保期间抵押物不得转让、出租、变卖或再抵押;采取质押的,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质押;以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是自然人,且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相应资信等级,并签订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以信用方式申请的,必须经建设银行核定信用等级,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的额度。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
(三)借款人与受教育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四)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借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个人助学贷款业务分支机构办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①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并协助客户办理,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②贷前调查。贷款受理后,经办人员着手对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借款人资信等级和贷款的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③审批。审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借款人和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
④发放。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担保手续。同会计部门核定指标后办理贷款发放;
⑤贷后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受教育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受教育人的动态,有效防范风险;
⑥贷款回收。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形式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及时为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人民币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五、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六、督促还款承诺书;
七、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学生通过所在学校与签订业务合作关系的我行网点联系。
2.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校对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②受理及审批。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相应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核定给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量。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③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由学校组织学生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
④贷后管理。借款人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在离校前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学校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贷款行须取得借款人离校后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毕业、结业、肄业的,贷款行应取得其工作单位的相关信息。
⑤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
一、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2.贷款额度: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3.贷款期限: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间的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采取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会要求办理以建设银行为优先受偿人的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投保期间抵押物不得转让、出租、变卖或再抵押;采取质押的,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质押;以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是自然人,且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相应资信等级,并签订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以信用方式申请的,必须经建设银行核定信用等级,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的额度。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
(三)借款人与受教育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四)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借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个人助学贷款业务分支机构办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①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并协助客户办理,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②贷前调查。贷款受理后,经办人员着手对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借款人资信等级和贷款的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③审批。审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借款人和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
④发放。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担保手续。同会计部门核定指标后办理贷款发放;
⑤贷后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受教育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受教育人的动态,有效防范风险;
⑥贷款回收。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形式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及时为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人民币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五、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六、督促还款承诺书;
七、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学生通过所在学校与签订业务合作关系的我行网点联系。
2.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校对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②受理及审批。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相应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核定给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量。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③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由学校组织学生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
④贷后管理。借款人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在离校前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学校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贷款行须取得借款人离校后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毕业、结业、肄业的,贷款行应取得其工作单位的相关信息。
⑤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