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计其全年、半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业绩:(一)净利润为负数;(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半年度业绩预测修订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的最近三个季度,最新的业绩公告公告不得晚于10月15日,最新的年度业绩公告修订公告不得晚于31日的1日。业绩预测: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上市公司结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有必要对其年度业绩进行预测。条件1: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较上年业绩有较大变化(增减幅度在50%以上)。条件2:后一个月内结束的财政年度,该公司的财务业绩或初步审核确认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将蒙受损失,使企业扭亏为盈,并接受实质性的变化比前一年同期(上升或下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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