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医疗保障措施的士兵一年级至6制定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和优惠待遇的士兵为了有效保障退役军人残疾的医疗从一到六年级。1. 残疾士兵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救助。2. 在单位工作的残疾士兵,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以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能参加本单位而又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公务员,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加保险的手续。单位缴费部分:残疾军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二)本单位不能解决问题,又没有工作单位的。3.残疾军人医疗救助是建立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
各地都要坚持不减少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对一、四级残疾军人实行政策倾斜。医疗补助基金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4. 残疾士兵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区域基本医疗保险总体方案和残疾士兵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5.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一至六等残疾士兵的工作,并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有关人员的保险和缴费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基层民政部门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老人和身体虚弱的他提供医疗援助。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保险伤残士兵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保障被保险伤残士兵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咨询财政、民政等部门解决问题。
地方财政确实有困难。上级财政必须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省级财政必须承担责任。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和大量残废军人给予适当补助。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7. 这些措施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