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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市政府陈文江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政策调会。深圳保监局、市地税局、深圳市保险同行业公会及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等相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解决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达成共识:1、从8月1日,我市保险营销员开始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营销员营业税起从8月1日开始调整为5000元;保险营销员7月份的佣金收入,在8月份按国家税务局新的规定执行。2、具体计税办法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两种计税方法税负比较测算表〉中列举的办法办理。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与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再依照规定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深圳的计税办法如下:营业税及附加按当月佣金收入达到5000员及其以上的全额计征,对展业成本扣除按照当月佣金收入40%进行扣除800元定额生活费,达到或超过4000元的按照20%比例扣除生活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别为2万以下的20%、2万以上至5万为30%、5万以上为40%,照此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外籍身份的营销员,国家(地区)间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其个人在华不超过183天的不征税,依法纳税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任何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章守纪。与内地不同,深圳保险营销员营业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而内地的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是2000元;深圳市场保险营销员营业税率按52%执行,全国其他地区的营业税率为55%。税缴的越多,说明收入越高。据报道,广东个人纳税前100名排出,前10名年薪超过1000万元纳税人中,年纳税额达到530万元,成为真正的“打工皇帝”。(1)营业税(J)计算办法佣金收入(A)营业税(C)A<50000A≥5000A×52%(2)个人所得税(G)计算方法佣金收入:A劳务报酬:C=A×60%营业税及附加:C=A×52%(A≥5000)C=0(A<5000)应税收入:D=B-C单位:元应税收入(D)法定扣除费用(E)应纳税所得(F)条件个人所得税(G)D≤4000E=800F=D-800G=F×20%D>4000E=D×20%F=D-E=D×80%F≤20000G=F×20%20000<F≤50000G=F×30%-2000F>50000G=F×40%-70000新老政策税负对比:月佣金(元)原税额新税额税负率2,00012804%3,000592007%4,0001193208%4,99918091439889%5,00018164813%10,0006331,3968014%20,0001,833002,7936014%30,0003,033004,1904014%40,0004,385005,5872014%50,0005,885007,1760014%60,0007,385009,0112015%70,0008,9370010,8464015%80,00010,7370012,6816016%90,00012,5370014,5168016%100,00014,3370016,3520016%110,00016,3890018,1872017%120,00018,4890020,2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