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和汇票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分类、不同的付款人、不同的当事人和不同的追索权。1. 定义不同的汇票是最常见的汇票类型之一。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汇票的委托付款人。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于汇票,所以我们只对不同于汇票的支票规定特殊的规则。2. 不同性质的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工具。这是委托证券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特点是:支票有一种是递延有价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具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以不同支票分类的项目包括:绝对记录项目、相对记录项目和非法记录项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可以以授权补票款的形式记载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和其他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付款人是另一家公司、个人或银行的汇票。4. 付款人与银行汇票不同。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5. 不同使用范围的支票,仅用于同一城市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以在同一城市使用,也可以在汇票兑换区使用;汇票可以在同一个城市和不同的地方使用。6.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7. 追索权不同的支票持有人只有在汇票有效期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汇票有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