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赔偿损失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确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履行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双方真诚地、充分地告知另一方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存在任何虚伪、欺骗或隐瞒。此外,不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而且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还需要各方之间的“最大诚信”。否则,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者不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害。3.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保险标的的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排除或者未投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恢复到最初的经济条件在灾难发生前通过保险补偿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但不能获得额外收入由于损失。